鉆探、井探、槽探、洞探有哪些原始記錄內容?
⑴工點名稱(如大橋、中橋、互通式立交、分離式立交、路基、料場、隧道等);
⑵勘探點的性質(如控制性鉆孔、一般性鉆孔)及勘探點編號;勘探點里程(在無法用里程表示其具體位置時,應用坐標表示)、孔(井)口標高及深度;
⑶初見水位及穩定水位;
⑷各種測試結果(重Ⅱ試驗、標準貫入試驗等);
⑸各類巖土樣的取樣深度、編號(巖土樣編號按本“細則”第3章第3.8條的規定執行);
⑸勘探起訖日期。
⑹巖土體的描述。巖土體的描述應按不同巖性分層描述,并應包含如下內容:
①巖石:名稱、風化程度、顏色、礦物成分(結晶巖)、結構、構造、裂隙發育程度、裂隙寬度、裂隙間距和充填情況、巖石質量指標(RQD)、巖芯采取率、工程巖體質量等級及其他特征;
②碎(卵)石土:名稱、顏色、分選性、磨圓度、一般粒徑、最大粒徑、均勻性、含有物、密實度、濕度、母巖成分、充填物種類及其它特征;
③砂性土(礫砂、粗砂、細砂、粉砂):名稱、顏色、礦物成分、含有物、密實度、濕度及其他特征;
④粘性土:名稱、顏色、均勻性、含有物、稠度狀態及其他特征。
⑤對特殊巖土,除應符合如上規定外,尚應描述如下內容:
a.濕陷性土的孔隙特征;
b.黃土的裂隙發育程度;
c.殘積土的結構特征;
d.有機土的嗅味、有機質含量和分布情況;
e.人工填土的成分;
f.鹽漬土的含鹽量及鹽的成分;
g.膨脹土的裂隙特征;
h.其他特殊性質。
⑺鉆探過程中出現的異常現象,如孔內漏水、涌水、鉆探中進尺明顯加快或減慢等。